斯涵涵:法官辞职规定背后的无奈与“合理”
近日,一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在上流传。乍一看,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有些不合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人才加速流动的大背景下,该规定却对法官辞职施以羁绊,然而,仔细审读该规定,结合现实中的所见所闻,深感该规定不能简单解读。
该规定的第一个被质疑点是“在我院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而目前多数法院的事业编制人员也均参照公务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可见,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本是法定事由,也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所独有,因此不能孤立来看,也不能成为批评的靶子。
诚然,一般而言,公职人员应和企业员工一样享有辞职的自由,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又说明二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而基层法院工作更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案件审理存在连续性、专业性。文件要求,“提出辞职申请的人员在服务期内应勤勉敬业,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也意味着法官在辞职之前要把手头的工作办好办完,而不是丢下一个烂尾工程,站在群众的角度,并无不妥,反而有利于司法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落实。
法官离职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业现象,我们须审视文件背后被口水与板砖掩蔽的无奈与合理,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留人难、法官职业保障不足等实际困难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 斯涵涵
相关阅读
/p>
广东中山科级干部辞职炒股 300万炒成2000万拿什么判断出现公务员辞职潮(图)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公告法官辞职潮:法院变法怨,法官不好“关”应对法官辞职 粗暴要求不能解决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