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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品牌有几种为什么区域公用品牌绕不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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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品牌有三种: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年,原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品牌创建推进工作会上提出“新三品”概念: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他指出,未来5—10年,将是中国农业品牌发展壮大的*金时期,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农业品牌闪亮登场。要与优势区相结合,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与安全绿色相结合,打造产品品牌;与原料基地相结合,打造企业品牌。


  《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年)》规定,到年,聚焦粮油、果蔬、茶叶、畜牧、水产等品类,塑强一批品质过硬、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知名度美誉度消费忠诚度高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推介一批产品优、信誉好、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品牌和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脱贫地区农业品牌帮扶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力争用2-3年时间指导品牌帮扶重点县培育1-2个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带动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为什么为农产品做品牌,

区域公用品牌绕不开?


  企业打造产品品牌是大家熟知的常识,可为什么农经领域出现了一种具有集体共有性质的区域公用品牌呢?为什么区域公用品牌如此重要而绕不开呢?


  ▍第一,农产品属性决定,品种和品质因产地不同而不同,产地不可以挪动


  农产品是大自然的杰作,因它所生长的地理、气候不同而不同,承载着特定的自然禀赋和历史文化,这是农产品与生俱来的属性。它的产地、基因和血统都是独一无二的,不能挪地方,换了产地,产品的品质与特征就会发生改变,这点与工业品非常不同,农产品做品牌的难度也在这里。


  苹果手机在哪里生产不重要,全球各地生产的苹果手机都是一样的。农产品不行,非常依赖产地。哪怕同样的品种,产地不同,品质特征就不同。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理,阳澄湖大闸蟹因阳澄湖而值钱,枸杞只有宁夏的才可以入药,有人把五常大米最具代表性的品种稻花香2号引种到外地,可是种出来的品质与五常大米核心产区的质量特色相距甚远。


  有很大比例的农产品是特产,只有一地或者少数几个地方出产,比如榴莲、人参、芒果、沙棘、燕麦、冬虫夏草、牦牛、青稞……


  还有的品种有许多地方出产,但是只有一地或者少数地方出产的产品在品质上特别优异,特色格外鲜明,我们称之为“正宗”。


  龙井茶的制作工艺可以说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可是只有杭州的狮、龙、云、虎、梅五个一级核心产区的原料制作出来的龙井茶,才是“正宗龙井”;在全国各地的猕猴桃区域公用品牌标准中,贵州修文贵长猕猴桃的维C含量远远高于其他地方,并且后续研发的贵毛系列猕猴桃每克鲜果中含维生素C含量达到惊人的.32-.50毫克,这应该是独特的土壤气候造就的独特品质。


  ▍第二,当优质产品的产地太大,不能归属一个经营主体时,区域公用品牌应运而生


  只要兴旺发达的农产品,在种养端,它的规模常常非常巨大,同时种养主体分散多元。大连大樱桃种植规模高达33.5万亩,怎么可能由一个农户一个企业经营呢?


  当优质农产品的产地很大,不能归属一个经营主体经营时,那么一个由群体共同拥有的品牌样式——区域公用品牌应运而生。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区域内的相关机构、企业、农户等若干经营者共同在特定地域内开展农产品生产,在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行销与传播等方面统一行动,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的一种品牌式样。


  洛川苹果、库尔勒香梨、武乡小米、新平冰糖橙等都是区域公用品牌。


  新西兰奇异果也是区域公用品牌,只是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佳沛”,其它本质一样。这个品牌由多个农场主所共同拥有,他们的产品冠以同一个“佳沛”品牌、以统一的标准、集中由一个销售组织统一销售。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农业经济领域绕不开的现象,是由农产品种养在广袤的地域和众多的经营主体决定的。除了企业独自创建的产品品牌之外,比如农夫山泉创建的“17.5度”橙,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重要的品牌样式。


  区域公用品牌公用吗?


  品牌天生就是私有化的产物,标明产品和收益的归属。因此,通常情况下,品牌属于一个经营主体才对。品牌主权越明确越集中,投入和产出就越明确、越给力,品牌就越容易得到良性健康发展。


  试问,区域公用品牌公用吗?不,绝不。


  区域公用品牌名称中的“公用”,是指品牌主由多个经营主体组成,品牌对于这些指定的经营主体来说是公用的,除此之外,一点都不公用,与企业做的产品品牌没有什么不同。


  要想拥有区域公用品牌,也就是想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并不是你的生产地在本区域里就可以了,你还要生产出符合区域公用品牌标准的产品,并且经过授权,才有资格打出区域公用的旗号。


  比如,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各地对本地区域公用品牌产品都制定有与本地本产品相适应的产品标准,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经营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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